《民法典》规定,住宅电梯支付的广告费是全体业主的财产。 小区内的电梯是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有产权,只是为了业主的安全和电梯的正常管理。 业主拥有小区内电梯的使用权,扣除相应广告费用后的收入应归业主所有。
法律现实:《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业主共有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归个人所有。 主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对建筑物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问题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预留面积为准。 所有者的唯一部分是确定的。
民法规定,住宅电梯收取的广告费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内的电梯是业主的一般财产,物业没有所有权,只对业主的安全和电梯的正常运行负责。 业主享有使用小区电梯的收益,扣除合理的广告费用后的收入归业主所有。
法律客观性:《关于修改住宅电梯收费标准的通知》:按家庭人数收费:每人每月最高10元;按建筑面积收费: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元12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电梯:无论是18层高层还是小高层,收费标准均以政府指导价为准-高层、多层、小型。 非住宅高度电梯:运价标准仍按市场调整费率计算。 管理的老旧住宅不进行物业管理:可签订协议,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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