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向发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待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规费。 (二)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登记审批号要随广告内容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