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作者:之季波 | 发布日期:2024-05-10 05:37:53


第十一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标牌、展廊、陈列柜等,内容必须健康、外观美观,并必须定期维护、装饰或者拆除。

4.监督安装人员拆除存在安全风险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商店招牌和户外广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标志后,将及时予以处理。已解决。投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室外场所安装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的广告牌、看板、广告立柱、广告板、指路牌、路旗等柱式广告、霓虹灯、磷光字体、电子显示屏、投影、电子翻板装置、照​​明灯具等。5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的统一指导,将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将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纳入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立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建立协作协调机制,快速审查和解决关键配置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