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第二条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