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外广告牌匾规定


一、总则
1.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牌匾,是指在公共场所设置、发布广告信息的各类牌匾。
2.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置要求
1.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准。
2.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其他公共利益。
3.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
- 安装牢固,安全美观;
- 设置位置符合相关规定;
- 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三、刊播要求
1. 户外广告牌匾的刊播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广告管理部门批准。
2. 户外广告牌匾的刊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3. 户外广告牌匾的刊播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欺骗或者误导性内容。
4. 户外广告牌匾的刊播应当符合广告内容的审查规定。
四、监管措施
1. 市、区人民政府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的监管工作。
2. 监管工作包括:
- 审查、批准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刊播;
- 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设置、刊播户外广告牌匾的行为;
- 实施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设置、刊播户外广告牌匾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广告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刊播、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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