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超过外墙设置广告牌

3、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1、 1.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2.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2、 法律分析:第一、对于建筑立面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形态关系,不得覆盖立面变化。 第二、户外广告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如果无门楣且较难的墙面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但高度不可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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