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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式广告牌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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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伯昶 2024-07-30 10:03:10

2、 高速公路服务区、主线收费站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采用单柱式广告塔(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四个;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五个。 匝道收费站区内设置的广告设施,不超过六个。 高速公路沿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数量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公告的广告设施。

3、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4、 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1、 (九)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但利用公共汽车候车亭、路牌灯箱等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十)其他需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