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梯广告咋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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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有声广告扰民怎么投诉

1.若电梯内的有声广告给您带来困扰,首先应向物业管理方提出反映和投诉。
2.如果通过物业管理方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质量监督报告情况,寻求进一步的帮助。
3.如果有声广告的影响严重到影响了您和您邻居的生活质量,可以将此问题集体反映给小区开发商,并在必要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4.法院可能会根据《中华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开发商必须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时,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来解决问题: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民法院提讼。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民法院提讼。

o(╯□╰)o“辣眼”电梯广告野蛮生,电梯间是否成为广告监管的盲区?

现在很多辣眼睛的电梯广告越来越多,很多小区居民感到困扰,这些广告台词简单粗糙、辣眼睛的画面以及无数次的循环,让很多乘坐电梯的居民感到不适和反感。 由于小区电梯广告的数量太大,以及小区电梯广告的形式不同,仅仅是依靠广告监管部门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很显眼现在我们日常乘坐的电梯间已经成为广告监管的盲区。


现在很多现代化小区的电梯间都有LED屏幕滚动屏幕,电子屏幕上每天都在不间断地播放着一些广告。 除了现代化小区,在一些老式小区的电梯间里,虽然没有LED屏幕滚动屏幕,但是电梯间里也会贴满一些广告纸。 如果是一些公益性的广告或者安全广告那也无可厚非,毕可以提醒小区居民注意安全和了解一些公益事业,但是很多小区的电梯里的广告都非常辣眼睛,比如:身上穿的很少的模特介绍着减肥广告;身材壮硕的男模特着膀子在给健身房广告,除了广告模特衣着清凉以外,一些广告词甚至带有一些性暗示,这些广告对于乘坐电梯间的童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甚至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电梯广告和一般传媒广告有着很大的广告,传媒广告一般播放都会经过场监管部门的审核,但是电梯广告作为一种形式相对简单、具有强接受性的广告,其审核把关相对较为松散,基本上都是经过小区物业同意后就可以在电梯间播放。 由于小区电梯广告数量太多,且大多数没有经过审核和备,因此场监督部门也无法对这些电梯广告进行统一的管理,电梯广告也就成为场监管部门工作的一个盲区。


由于仅仅依赖场监管部门解决电梯广告问题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我们小区业主要对小区物业进行监督和督促,要求小区物业公司不能放一些辣眼睛的广告来影响居民们的正常生活。

>^<电梯里面垃圾广告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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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评论丨解决电梯广告乱象,必须改变业主弱势的怪现象

川观新闻 2021-11-0917:21

川观新闻评论员刘志杰

“谁来管好电梯广告?”日前,在多地小区居民通过四川日报“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电梯广告给他们带来的困扰后,川观新闻记者展开调查,随后调查得到了中之声等媒体和内行业协会的关注,未来将对“电梯广告扰民”出台管理办法。


不过,除了场监管部门加强管理责任,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依然是这类问题的根本矛盾。 “谁来管好电梯广告”的问题本不是难题——什么时候、要不要通过播放广告做经营,理应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管;广告合不合规矩,由场监管部门管。 问题就在于权责链条存在断裂情况,尤其是业主常常陷入法理上有权利但实际没有管辖权力的尴尬境界。

在采访中新潮传媒指出,“公司与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广告客户只需要和新潮传媒联系广告投放事宜,无需与物业或者业主方面沟通。 ”这协议到底包括什么,约定了音量、播放时间或者播放没有?恐怕物业也是一笔糊涂账,一定程度上让渡了业主的权利。 另一方面,业主是利益影响最大的一方,根据《民法典》,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但很多物业协议中直接规定“允许物业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业主签署协议,稍不注意就会默认允许。 结果就造成了业主无意中让渡了能否开展经营的选择权,而物业在签署承包协议时让渡了选择广告的权利。

权利层层让渡,约束层层失效,物业和广告公司都是“二传手”,原本最应有选择权的业主却只能承受扰,甚至享受不到经营收益。

这说到底是个法律问题,体现了期以来,在定协议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套下的“层层大坑”。 解决这个问题,业主要团结一致,对“默认霸王条款”予以抵、主动加入对物业的监督管理。

实际上,今年9月通过、明年5月实施的《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的主要权利地位,物业管理范围、经营收益等方面都需要业主大会予以讨论规范,指出业主维护权利的导向。 成立业主委员会深度参与物业抉择有法可依,既能有利于维护自身权利,也是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尝试。 当然,这类组织通常比较自发,业主们也未必有经验,街道也应该予以支和协调。

一个和谐的社会,群众的任何烦心事都不是小事。 加强基层治理能力,也是解决这些小事的重要方面。 不妨以这类群众急难愁盼的小事为切入点,加强群众基层自治动力,更进一步组织法律讲堂,提升群众法律参与能力,让基层社会更有序,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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