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作者:黄仲礼 | 发布日期:2024-05-11 00:01:05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邯郸市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维护城市容貌,保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
第三条 定义
户外广告牌匾,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于宣传商品、服务或者其他内容的固定或者移动的文字、图形、图像、影像等广告物。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邯郸市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查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审批。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六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整洁、有序的原则,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设置在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桥梁、立交桥、人行道、广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设置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其他重点保护建筑物附近;
(三)不得设置在主要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外立面;
(四)不得设置在高压电线塔、变电站等电力设施附近;
(五)不得设置在加油站、油库、化工厂等易燃易爆场所附近;
(六)不得设置在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特殊场所附近;
(七)不得设置在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城市景观的地方。
第八条 材料要求
户外广告牌匾应当使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防止发生脱落、倾倒等事故。
第九条 照明要求
设置带有照明设备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明光源不得对周围居民和交通造成影响;
(二)照明亮度应当适宜,不得产生光污染;
(三)照明开关应当控制在室内,不得对外暴露。
第十条 公益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设置公益广告牌匾,宣传城市精神文明和社会公德,提升城市形象。
第十一条 违法处置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未经批准设置、不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牌匾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秩序。
第十三条 奖励
对积极配合户外广告牌匾管理,举报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容貌的个人和单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