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民共和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坠落、坠落,造成他损的。 权利、管理或者使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权责任。 业主、管理、使用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业主、管理、使用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