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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物业电梯广告管理的规定

声叔煦

民法典规定,电梯里张贴或播放广告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收入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住宅小区的房屋都是带电梯的,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会在小区的电梯内投放广告,从而收取一定数额的广告费,那么民法典电梯贴广告是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诸如电梯广告收益等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小区电梯内,广告天花乱坠。这些广告的收益应归谁所有? 杜绝“糊涂账",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民法典规定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替管理。民法典在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更加明确了公共收益的归属。《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编辑于:2024-09-08 1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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