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

作者:卷季任 | 发布日期:2024-05-12 19:16:13



为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管理,保护城市景观和市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管理和监督。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当遵循尊重城市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布局合理、安全牢固、美观整齐的原则,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损害市容环境和文物景观。


审批程序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广告牌匾设计方案、安装位置平面图等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管理规定


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维护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改动或更换广告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工作。


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