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广告牌匾标牌设计

3、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 第十三条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景观灯、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容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内容需经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先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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