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广告牌管理办法


壹、城管对门头广告牌规定

法律分析:(1)门牌设置:

1.2、平行标志距墙面的距离不应超过0.5米,并应与建筑物结合,并应与建筑物的形状、地形相匹配;建筑物或居民的生活以及大门、标志和标牌不会封闭建筑物或居民的生活。 设置时要低于阳台(窗户)屋顶10厘米,并降低屋顶。 外面的门通常卷在盒子的底部。

(二)与建筑物外墙垂直的标志牌、霓虹灯、灯箱的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冠部的高度和距地面的最低高度一定不能少。 超过3米招牌边缘与建筑物外墙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1.5米,其支架应隐藏。

(3)人行道上悬挂的机头在空中的下缘至地面的高度不小于道路5米,高出人行道不小于2.5米,行人交通。

(四)隔离围栏内设置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隔离围栏上部;

(五)道路两侧设置广告牌、桌子,外部必须畅通,标志、灯箱不得超出外侧慢车道,未经通行不得通行。 慢车道内慢行;

(6)所有户外广告牌均配备照明设施;

(7)损坏或不完整的广告牌、霓虹灯必须及时修复;

(8)是否设立户外广告牌并张贴。 经批准后,必须按照批准的单位、内容、形式等组织出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室外显示屏上必须标明设备的名称和设置(霓虹灯除外)。 4.各类广告牌、宣传品和夜间照明设施必须采用优质材料,安装牢固,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标牌、宣传品、夜视照明设施破损、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装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法办法》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组织的权利和功用,依照行政刑事法、行政执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所在市、县的镇建成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讨论的“城市执法”一词,是指城市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行政法律服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城三期管理和城市法治必须遵循组织群众、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严格标准、公平文明的法治原则。 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城乡建设事务,负责城市管理和国家法律的治理、监督和协调。


贰、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提高户外广告产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清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机场、车站、桥梁、各类场所(场馆)、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广告内容的审核、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以及市容户外广告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广告彩照及相关材料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审批手续。
(二)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发布内容审核和登记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批准后需要延长放行时间或者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当另行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批准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原批准法律文件失效。 第六条户外广告应当实行年检。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汉字、拼音、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 第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以下广告也需要标记。
(一)治疗药品应当标注“准”、“宣”字样以及“按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广针子”、“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等警示语”等警示语;
(3)烟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4)专利产品,标明专利号、专利类型;
(5)对于39度以下的酒类产品,请注明酒精含量。 第九条举办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展览、订单展览等经营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实体广告、横幅广告、广告牌、漂浮物等户外广告的,主办者必须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经批准筹建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经营者所有。 除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国家需要外,有权通知经营者限期拆除或者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 可以随意占用、拆除或移动、关闭或损坏。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损坏绿地和市政公共设施;
户外广告的设计、绘制必须美观、新颖。 广告设施必须坚固且安全。 广告经营单位要做好广告媒体的日常维护工作。 当户外广告出现磨损、缺失、损坏,有碍市容和安全时,安装单位必须及时修复,并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时限期间。 第十二条印刷单位从事广告、印刷印刷品业务,应当查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未经批准文件不得打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城市区域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置公共广告牌。
发布广告(包括广告信息)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发布。 第十四条主区、地点的户外广告位置实行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区域;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广告区域的;
(三)妨碍市容市容、交通设施、通讯、供电、园林绿化的使用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5)含有淫秽、迷信、荒唐、丑陋内容的;
(6)使用民族、最高级、至善、第一、复兴;
(7)形象粗糙,不雅观;(8)贬低同类产品;(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办理变更手续,或者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吊销登记证书,同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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