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拆除广告牌实施方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广告设施应当采用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广告设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区内。

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广告位的规划要求。 2、 广告牌的设置应与周围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广告牌的内侧垂线不能超过高速公路内侧护栏。 五、 基础建设 1、 根据对现场的实地考察,个别广告位需要暂时移动隔离栏。

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三)采用中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 第九条 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高速路护栏向外50米这个距离内的广告牌设立都是归高速公路管理的,广告牌的位置大小都有相关的严格要求,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各个地方的管理部门定的相关规则实施。 违反规定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划应于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完成,并公开。 高速公路沿线有明确的禁止区域,包括非收费站区、服务区的高速用地、建筑控区、中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除外)、可能遮挡交通标志的区域和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广告设施可设置在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用地外缘100米范围内的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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