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街广告牌管理规定
苏州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二章城容管理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整洁。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城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晾晒、悬挂衣物。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物及影响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影响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应当及时清除。 各级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 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经营场地清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保道路、场地的整洁。 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 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容。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容貌标准。 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和广告发布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安全、整洁、完好。 图、文字、灯显示不全或者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 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供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的管理应当定期更换,及时清洗、维修。 在城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派)发印品。
在城道路上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 经批准设置的沿街布(条)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古城区内沿街悬挂的布(条)幅不得影响古城建筑风貌。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整齐有序;
(五)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影响容。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或者管理负责维护,保整洁、完好,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区域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并征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城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
区公共厕所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
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本推行容环卫作业服务场化。 从事城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许可。
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
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对容环卫作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沿街的餐饮等商业经营者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 城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地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城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化粪池、储粪池由所有或者管理负责日常管理。 发生满溢的,由所有或者管理委托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及时清除,费用由所有或者管理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洗或者粉、清除和修复,所需费用由行为承担,并可处以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经营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的,对个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暂扣经营、作业的工具,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散(派)发的剩余印品。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个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严重影响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权属不明难以自行清除的,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由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行为承担。 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度和过错追究度。
行政执法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侮辱当事;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占当事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按照家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未涉及的违反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管理广告牌规定
《菏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二)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不得遮盖建筑物的
玻璃幕墙和窗户;(三)招牌广告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以及同一路段风格相近的建筑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和外伸距离应当一致;
(四)设置路名牌、候车亭、垃圾箱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整洁、完好;
(五)车载广告色彩、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得影响识别车辆标识。
第三十二条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牌和门店招、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喷绘、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规定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使用或者管理,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止并及时清理。
沿街门店应当保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第五十八条规定: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